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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技術學院生物科技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一、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技術學院課外活動輔導辦法」有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生物科技系系學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為本會)。
二、會員
第三條
中華技術學院生物科技系在學學生有繳納會費者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
2.擁有大會各項決議之表決權。
3.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五條
會員義務:
1.如期繳交會費。
2.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3.擔任本會指派之任務。
第六條
本會會員如有不盡義務之事實,可由執行委員會提出警告或停權之處分,送交監察委員會決議後而公告。
三、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可進行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權及修訂本章程之權。
第十條
會員大會於每學期之期初後兩週,期末前兩週各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開之。
第十一條
臨時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會長提議,由監察委員會召開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開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之六分之一(不含六分之一)。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若未達法定人數時,主席應宣佈延會,並於一週內擇期舉行,若於第二次召開時未達開會人數,則主席可宣佈與會者逕行會議。
第十四條
修改章程時需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通知得修改之。
四、會長
第十五條
本會下設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代表本會,主持執行委員會,對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十六條
會長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十七條
會長選舉,於該學年之十二月舉辦,選舉後兩週內交接。
第十八條
新任會長選出後,原任正副會長及執行委員會即應總辭。
五、副會長
第十九條
由會長指派,協助會長,如遇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為當然代理人。
六、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條
執行委員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對會長負責。
第二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之組織及權責如下:
1.執行長:負責本會檔案資料之保存及文書,幹事會會議之紀錄等相關事宜。
2.活動部:負責一切康樂及體育性活動,聯誼等事宜。
3.總務部:負責管理財務收支整理,預算編制及採購等事宜。
4.公關部:負責各項對內及對外宣傳連絡等事宜。
5.學術部:負責一切學術競賽、網站規劃、講座課程籌備等事宜。
第二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之部長由會長委任之,部長可視情況指派部屬數名。
第二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應於每學期開始時,於會員大會提出預算案。
第二十四條
執行委員會應於每學期期末大會,向監察委員會提出決算案。
七、監察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監察委員會由各班班代組成,監委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學期,得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監察委員會職權如下:
1.召開會員大會。
2.審核年度預算及決算案。
3.選舉及罷免監委會之召集人須由選舉前一個月完成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十七條
如監委收到預算書及決算書兩週內無法如期開會時,會長可逕行執行該案。
第二十八條
當會員對本章程之條文有疑義時,逕交由監委會裁決之。
第二十九條
監委主席由監委會互選一人擔任之,任期一學期,不得連任。
八、選舉與罷免
第三十條
監察委員會須組成選舉委員會,負責一切選舉罷免之事務。
第三十一條
選舉委員會可對違反選務秩序之會員,處以警告及停權之處分。
第三十二條 會長及副會長之選舉:
1.會長候選人必須搭配一副會長競選,會長候選人之資格須為大一以上之本會會員,並符合本校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辦法之規定者。
2.候選人必須於選舉日前一個月至前七日內向選舉委員會登記。
3.宣傳日期為選舉日前十日起至前一日止。
4.會長選舉採相對多數制,但須超過會員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方得當選。
5.若為同額競選,由會員投信任票決定,得票數必須超過會員數三分之一以上,方得當選。
6.若未達法定人數,則需重新辦理登記,並在兩週內重新投票。
第三十三條 會長及副會長之罷免:
1.本會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之連署,或監察委員會提出不信任案。
2.罷免案須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罷免案成立。
九、經費及經費預算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1.會員繳交會費。
2.學校及本系之補助。
3.校外團體贊助。
4.餘款之利息。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費之繳交辦法由當屆會長決定。
第三十六條 凡大一新生或轉學(系)學生應於進入本系之該學期期初大會前繳交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每學期之預算案由執行委員會編列,每學期開始時提出於會員大會審議。